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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启动一级勤务警察获刑

来源: 2024-05-03 19:51:51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分享消息: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74号
      01
      上诉人信息
      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钧,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援军,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02
      审理经过
      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钧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陈某钧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03
      原审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管辖晋济、晋阳两条高速公路,被告人陈某钧于2013年12月28日任该大队大队长。八大队实行24小时大队领导带班制度,大队长工作职责为主持八大队全面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程,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各项工作的具体指导。
      预判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交通巡查、疏导拥堵车辆属于上诉人依法应予履行的职责,晋城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未及时通知高速交警不影响其玩忽职守行为的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06
      综上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福祥
      审判员  田新伟
      审判员  秦树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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